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7.28 00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第 8 條
戒治所得置正訓練師、副訓練師、助理訓練師,由所長聘任之。
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,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。
無資料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