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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4:5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寄(送)入物品注意事項 6
六、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逕由家屬依報告單
    中所載明之品項、數量逕自接見窗口送入,或以郵包方式寄入,其種
    類及數量如下:
    1.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布鞋)、黃色毛巾及筆
      (不含彈簧者)等每次各以 1  件為限。破損及不堪使用時准再送
      入,其中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應除去拉鍊。
    2.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每次以 3  件為限。
    3.信封每次 50 個,信紙 100  張。
    4.圖書雜誌每次 3  本,報紙 1  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或畫有暗號者,不准送入。
    5.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框安全鏡片之眼鏡、枴杖等,每次以 1  
      件為限。
    6.平價內衣褲每次各以 3  件為限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
6
六、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逕由家屬依報告單
    中所載明之品項、數量逕自接見窗口送入,或以郵包方式寄入,其種
    類及數量如下:
    1.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布鞋)、黃色毛巾及筆
      (不含彈簧者)等每次各以 1  件為限。破損及不堪使用時准再送
      入,其中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應除去拉鍊。
    2.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每次以 3  件為限。
    3.信封每次 50 個,信紙 100  張。
    4.圖書雜誌每次 3  本,報紙 1  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或畫有暗號者,不准送入。
    5.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框安全鏡片之眼鏡、枴杖等,每次以 1  
      件為限。
    6.平價內衣褲每次各以 3  件為限。
民國 99 年 12 月 06 日訂定
6
六、必需物品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逕由家屬依報告單
    中所載明之品項、數量逕自接見窗口送入,或以郵包方式寄入,其種
    類及數量如下:
    1.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頊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布鞋)、毛巾及筆(不
      含彈簧者)等每次各以 1  件為限。
    2.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每次以 3  件為限。
    3.信封每次 50 個,信紙 100  張。
    4.圖書雜誌每次 3  本,報紙 1  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或畫有暗號者,不准送入。
    5.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框安全鏡片之眼鏡、枴杖等,每次以 1  
      件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