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6:16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辦理收容人寄(送)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4
四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
4
四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訂定
5
五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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