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3 01:54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廢/停
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律師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7
七、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,持身分證明文 件到所辦理登記手續。
民國 9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
7
七、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預約接見時間 10 分鐘前,持身分證明文 件到所辦理登記手續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