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4 00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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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檔案申請應用須知 4
四、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者,駁回其申請。准駁申請均以書面通知 ,核准應用者於通知書上載明時間、地點及注意事項。
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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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;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者,駁回其申請。准駁申請均以書面通知 ,核准應用者於通知書上載明時間、地點及注意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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