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借調(檢調)檔案須知 1
調閱檔案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完成簽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:
一、借調檔案,應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提出申請,調案單應載明調案人姓
    名、所屬單位、申請調案日期及總收發文號,如欲調閱 92 年以前案
    件請直接告知檔案管理單位,由檔案管理人員列印調案單並請調案人
    完成調案流程。
二、借調檔案應依下列程序完成簽准後,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調案(閱覽
    程序亦同)。
(一)借調之案件為主管業務時,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,由機
      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。
(二)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,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,送會承辦業務
      主管同意後,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。
(三)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,應來函簽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
      准後填具調案單進行調閱。
三、調案歸還,調案人應於調案歸還期限前辦理歸還案卷,借調檔案無法
    依限歸還時,應於調案歸還日期前申請展期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展期申請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
      理延長借調期限一次(15  日為限),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
      期限,他機關借調檔案展期時間亦同,惟屬依法調用者,則依來函
      核准展延日期為限。
(二)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,於調案單上另註明歸還日期。
四、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,不得發生下列情形:
(一)遺失或檔案缺頁。
(二)拆散、污損或破壞檔案。
(三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增加、圈點等變更檔案內容。
(四)轉借、轉抄或非法提供他人閱覽。
五、借調案卷歸還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(一)案卷歸還時應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有無污損或缺漏頁,如有污損
      或缺漏頁者,請調案人簽請污損或缺漏頁事由並設法補全,如無法
      補全或修復者簽請本監權責長官議處。
(二)檔案展期以 3  次為限,如仍有借調須要時應先歸還,依規定再申
      請借調,他機關借調檔案時亦同,如有故意扣押不還檔案者亦簽請
      權責長官議處。
(三)如歸還案件經檢查齊全無誤後,由檔案管理人員在調案單上蓋(案
      件已歸還)及檔案管理人員職章,第一聯留存檔案管理人員依年限
      存檔;第二聯發還調案人收執備查。
六、本須知如經修正或廢止需經監務會議通過。
民國 9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
1
調閱檔案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完成簽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:
一、借調檔案,應由調案人填具調案單提出申請,調案單應載明調案人姓
    名、所屬單位、申請調案日期及總收發文號,如欲調閱 92 年以前案
    件請直接告知檔案管理單位,由檔案管理人員列印調案單並請調案人
    完成調案流程。
二、借調檔案應依下列程序完成簽准後,向檔案管理人員辦理調案(閱覽
    程序亦同)。
(一)借調之案件為主管業務時,其調案單須經該單位主管同意後,由機
      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。
(二)借調之案件為非主管業務時,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,送會承辦業務
      主管同意後,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。
(三)他機關借調或依法調用檔案時,應來函簽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
      准後填具調案單進行調閱。
三、調案歸還,調案人應於調案歸還期限前辦理歸還案卷,借調檔案無法
    依限歸還時,應於調案歸還日期前申請展期,並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展期申請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,向檔案管理單位辦
      理延長借調期限一次(15  日為限),每次展期天數不得超過借調
      期限,他機關借調檔案展期時間亦同,惟屬依法調用者,則依來函
      核准展延日期為限。
(二)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展期簽准結果,於調案單上另註明歸還日期。
四、調案人應妥善保管借調檔案,不得發生下列情形:
(一)遺失或檔案缺頁。
(二)拆散、污損或破壞檔案。
(三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增加、圈點等變更檔案內容。
(四)轉借、轉抄或非法提供他人閱覽。
五、借調案卷歸還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:
(一)案卷歸還時應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有無污損或缺漏頁,如有污損
      或缺漏頁者,請調案人簽請污損或缺漏頁事由並設法補全,如無法
      補全或修復者簽請本監權責長官議處。
(二)檔案展期以 3  次為限,如仍有借調須要時應先歸還,依規定再申
      請借調,他機關借調檔案時亦同,如有故意扣押不還檔案者亦簽請
      權責長官議處。
(三)如歸還案件經檢查齊全無誤後,由檔案管理人員在調案單上蓋(案
      件已歸還)及檔案管理人員職章,第一聯留存檔案管理人員依年限
      存檔;第二聯發還調案人收執備查。
六、本須知如經修正或廢止需經監務會議通過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