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、補充說明: (一)受觀察勒戒人依「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」規定不得送入飲食,但 送入必需物品,仍可適用前揭寄(送)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。 (二)藥品類:收容人病情特殊,所內無適當藥品時,可檢具合格醫療院 所醫師開具之診斷書及處方箋寄送藥品,但禁止寄入藥粉、非原裝 之膠囊及保健食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