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,應將檔案交由本校指定之人員保管,並應於當日歸還,經本校人 員點交無誤後,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。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,應將檔案交由本院指定之人員保管,並應於當日歸還,經本院人 員點交無誤後,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