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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4:3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(送)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6
六、寄(送)物品處理原則: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,家
    屬依品項、數量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。如不克前來者,可以寄送包裹
    方式寄入。
(一)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為底之布鞋)、毛巾及
      筆(內不含彈簧者)等,每次各以一件為限。
(二)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,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
(三)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衛生紙二包。
(四)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報紙每天一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,不許送入。
(五)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塑膠鏡片之眼鏡、柺杖…)每次均以一件為原
      則。
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
6
六、寄(送)物品處理原則: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,家
    屬依品項、數量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。如不克前來者,可以寄送包裹
    方式寄入。
(一)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為底之布鞋)、毛巾及
      筆(內不含彈簧者)等,每次各以一件為限。
(二)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,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
(三)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衛生紙二包。
(四)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報紙每天一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,不許送入。
(五)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塑膠鏡片之眼鏡、柺杖…)每次均以一件為原
      則。
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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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寄(送)物品處理原則: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可後,家
    屬依品項、數量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。如不克前來者,可以寄送包裹
    方式寄入。
(一)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、鞋襪(非繫鞋帶白色為底之布鞋)、毛巾及
      筆(內不含彈簧者)等,每次各以一件為限。
(二)肥皂、牙膏、牙刷、墨汁及墨水等,每次各以三件為限。
(三)信封每次五十個,信紙一百張,衛生紙二包。
(四)圖書雜誌每次三本,報紙每天一份。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
      ,不許送入。
(五)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塑膠鏡片之眼鏡、柺杖…)每次均以一件為原
      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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