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 :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 專戶,帳號:臺灣銀行花蓮 分行 018036070266 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,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。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: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 專戶,帳號: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018036070266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,始郵 寄收據及複製品。
十五、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,請匯入本署帳戶:(戶名 :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301 專戶,帳號:臺灣銀行花蓮 分行 018036070266 ),提出繳款証明,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,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