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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4 01:1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辦理收容人寄(送)入飲食物品實施注意事項 2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送入飲食:
      1.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各條
        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
      2.送與受刑人、受戒治人、收容少年(以下統稱收容人)之飲食(
        菜餚或水果)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但有損收容人健
        康、夾藏違禁品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3.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,禁止送入菜餚、物品;符合接見條件,
       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,雖未與收容人接見,仍准其送入菜餚、物
        品。
      4.送入飲食者,應於接見物品單上,詳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
  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、與收容人之關係,以及購自何處,未註
        明購買處所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,自負責任。
      5.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,應即退還接
        見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交收容人簽收確認。
      6.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、物品,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
        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,
       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行
        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
        規定,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      7.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,魚、肉類、海鮮、堅果、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切段、去殼後始准送入。零食、
       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,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。生鮮水果不予限
        制,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。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
       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,以利檢查。
      8.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(如包子、餡餅、麵包、蛋糕
        等),仍得送入,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
        經檢查,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,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
        。
      9.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,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。
     (1)未經煮熟、腐敗或冰凍之食物。
     (2)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。
     (3)飲料、冰品或含湯汁、勾芡等流質食物。
     (4)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。
     (5)未切(剁)塊、切片之魚、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
          蔬菜。
     (6)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。
     (7)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。
     (8)粗鹽、岩鹽、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。
(二)送入必需物品:
      1.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
        之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逕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
        無法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寄送包
        裹方式寄入。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柺杖等),須
        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
        包裹方式寄入。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
       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。
      4.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,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(寄)送
        入。
     (1)過長之方巾、浴巾,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休閒服。
     (2)電動或異類牙刷,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、洗髮粉等粉末類。
     (3)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、玻璃鏡片。
     (4)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。
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修正
2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送入飲食:
      1.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各條
        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
      2.送與受刑人、受戒治人、收容少年(以下統稱收容人)之飲食(
        菜餚或水果)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但有損收容人健
        康、夾藏違禁品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3.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,禁止送入菜餚、物品;符合接見條件,
       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,雖未與收容人接見,仍准其送入菜餚、物
        品。
      4.送入飲食者,應於接見物品單上,詳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
  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、與收容人之關係,以及購自何處,未註
        明購買處所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,自負責任。
      5.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,應即退還接
        見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交收容人簽收確認。
      6.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、物品,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
        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,
       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行
        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
        規定,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      7.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,魚、肉類、海鮮、堅果、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切段、去殼後始准送入。零食、
       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,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。生鮮水果不予限
        制,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。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
       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,以利檢查。
      8.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(如包子、餡餅、麵包、蛋糕
        等),仍得送入,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
        經檢查,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,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
        。
      9.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,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。
     (1)未經煮熟、腐敗或冰凍之食物。
     (2)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。
     (3)飲料、冰品或含湯汁、勾芡等流質食物。
     (4)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。
     (5)未切(剁)塊、切片之魚、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
          蔬菜。
     (6)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。
     (7)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。
     (8)粗鹽、岩鹽、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。
(二)送入必需物品:
      1.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
        之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逕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
        無法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寄送包
        裹方式寄入。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柺杖等),須
        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
        包裹方式寄入。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
       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。
      4.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,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(寄)送
        入。
     (1)過長之方巾、浴巾,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休閒服。
     (2)電動或異類牙刷,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、洗髮粉等粉末類。
     (3)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、玻璃鏡片。
     (4)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。
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修正
2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送入飲食:
      1.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各條
        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
      2.送與受刑人、受戒治人、收容少年(以下統稱收容人)之飲食(
        菜餚或水果)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二公斤,但有損收容人健
        康、夾藏違禁品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3.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,禁止送入菜餚、物品;符合接見條件,
       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,雖未與收容人接見,仍准其送入菜餚、物
        品。
      4.送入飲食者,應於接見物品單上,詳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
  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、與收容人之關係,以及購自何處,未註
        明購買處所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,自負責任。
      5.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,應即退還接
        見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交收容人簽收確認。
      6.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、物品,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
        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,
       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行
        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第七條
        規定,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      7.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,魚、肉類、海鮮、堅果、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切段、去殼後始准送入。零食、
       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,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。生鮮水果不予限
        制,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。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
       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,以利檢查。
      8.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(如包子、餡餅、麵包、蛋糕
        等),仍得送入,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
        經檢查,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,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
        。
      9.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,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。
     (1)未經煮熟、腐敗或冰凍之食物。
     (2)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。
     (3)飲料、冰品或含湯汁、勾芡等流質食物。
     (4)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。
     (5)未切(剁)塊、切片之魚、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
          蔬菜。
     (6)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。
     (7)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。
     (8)粗鹽、岩鹽、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。
(二)送入必需物品:
      1.送入必需物品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
        各條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送入必需物品可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  出書面報告,核准後逕由接見窗口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
       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。
      4.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,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(寄)送
        入。
     (1)過長之方巾、浴巾,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休閒服。
     (2)電動或異類牙刷,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、洗髮粉等粉末類。
     (3)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、玻璃鏡片。
     (4)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。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修正
2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送入飲食:
      1.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各條
        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
      2.送與受刑人、受戒治人、受觀察勒戒人、收容少年(以下統稱收
        容人)之飲食(菜餚或水果)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2公斤,
        但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者,不
        許送入。
      3.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,禁止送入菜餚、物品;符合接見條件,
       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,雖未與收容人接見,仍准其送入菜餚、物
        品。
      4.送入飲食者,應於接見物品單上,詳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
  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、與收容人之關係,以及購自何處,未註
        明購買處所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,自負責任。
      5.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,應即退還接
        見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交收容人簽收確認。
      6.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、物品,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
        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,
       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行
        刑法第 71 條規定,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      7.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,魚、肉類、海鮮、堅果、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切段、去殼後始准送入。零食、
       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,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。生鮮水果不予限
        制,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。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
       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,以利檢查。
      8.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(如包子、餡餅、麵包、蛋糕
        等),仍得送入,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品
        經檢查,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,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議
        。
      9.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,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。
     (1)未經煮熟、腐敗或冰凍之食物。
     (2)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。
     (3)飲料、冰品或含湯汁、勾芡等流質食物。
     (4)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。
     (5)未切(剁)塊、切片之魚、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
          蔬菜。
     (6)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。
     (7)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。
     (8)粗鹽、岩鹽、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。
(二)送入必需物品:
      1.送入必需物品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
        各條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送入必需物品可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  出書面報告,核准後逕由接見窗口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
       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。
      4.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,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(寄)送
        入。
     (1)過長之方巾、浴巾,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休閒服。
     (2)電動或異類牙刷,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、洗髮粉等粉末類。
     (3)金屬鏡架或有色鏡片、玻璃鏡片。
     (4)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修正
2
二、實施方式:
(一)送入飲食:
      1.送入飲食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各條
        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
      2.送與受刑人、受戒治人、受觀察勒戒人、收容少年(女)(以下
        統稱收容人)之飲食(菜餚或水果)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 2
        公斤,但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或有妨礙本所紀律情形
        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 3.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,禁止送入菜餚、物品;符合接見條件,
        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,雖未與收容人接見,仍准其送入菜餚、物
        品。
      4.送入飲食者,應於接見物品單上,詳載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址
        、送入物品名稱、數量、與收容人之關係,以及購自何處,未註
        明購買處所者,視同自己製作,如涉及違法,自負責任。
      5.接見且寄物者,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合規定,應即退還接
        見人;檢查符合規定者,於接見結束後,交收容人簽收確認。
      6.僅寄物而不接見者,所送入之飲食、物品,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
        並告知檢查結果,但在檢查完畢前,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,
        以便取回未符合規定之物品,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,並依監獄行
        刑法第 71 條規定,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。
      7.送入之菜餚需煮熟且不含酒精成份,魚、肉類、海鮮、堅果、長
        條狀莖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切段、去殼後始准送入。零食、
        點心之外包裝應拆開,罐頭類需開啟去除湯汁。生鮮水果不予限
        制,凡經切開或撥開後之水果皆可送入。以上菜餚及水果應以透
        明塑膠袋分裝先行解開,以利檢查。
      8.包餡食物或經檢查會破外觀之食物(如包子、餡餅、、麵包、蛋
        糕等),仍得送入,惟在送入時物品登記人員應主動告知此類食
        品經檢查,將會破壞其原有外觀及口感,以避免家屬誤解而生爭
        議。
      9.為維護本所紀律及收容人健康,下列菜餚請接見家屬勿送入。
     (1)未經煮熟、腐敗或冰凍之食物。
     (2)含有酒精成份之食物。
     (3)飲料、冰品或含湯汁、勾芡等流質食物。
     (4)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。
     (5)未切(剁)塊、切片之魚、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
          蔬菜。
     (6)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。
     (7)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。
     (8)粗鹽、岩鹽、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。
(二)送入必需物品:
      1.送入必需物品之一般性原則依據「本實施注意事項」前揭所列之
        各條(項)法令(函示)辦理。送入必需物品可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  出書面報告,核准後逕由接見窗口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
        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並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之依據。
      4.為維護監所之紀律與戒護安全,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(寄)送
        入。
     (1)過長之方巾、浴巾,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有鋼圈之胸罩、衛生
          棉、休閒服。
     (2)電動或異類牙刷,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、洗髮粉等粉末類。
     (3)鏡架或鏡片為怪異或有色突出者。
     (4)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。
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訂定
3
參:為防止夾帶(藏)違禁物品,有礙收容人健康及維護本所紀律,對送
    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一般性原則與具體作法規定如下:
一、送入飲食之處理作法:
(一)一般性原則:
      1.送入之飲食應予以檢查,每次不得逾2公斤。
      2.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妨害本機關紀律者,
        不准送入。(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)
      3.送入之飲食為「無法檢查」或「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」
        者,不許送入。
     (1)茶葉。
     (2)結晶狀或粉狀(如鹽、糖、奶粉)食物、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
          。
     (3)未切(剁)之魚、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,但由送入者剁塊
          、切塊、切片、切段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(4)未去殼之海鮮或堅果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去殼後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  。
     (5)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
          除湯汁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(6)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
          用之飲食。
      4.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, 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5.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,經接見室物檢同仁
        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,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。
(二)具體作法:
      1.送入飲食以食品、菜餚、水果為限,每次不得逾 2  公斤。
      2.送入、限制拒收飲食項目如下:
       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    │項  目│      送入飲食        │    限制拒收飲食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肉  類│雞、鴨、魚、肉等需煮熟│湯類、芶芡、冷凍(冰│
        │      │,均需切塊、切片、切段│)品、豬血、雞(鴨)│
        │      │,以便檢查。          │血、有色素(糖醋、蕃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茄醬、咖哩)腸子、燒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酒(麻油)雞、薑母鴨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、含中藥(紅糟)類等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拒收。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菜  類│需煮熟之菜餚。長條狀莖│湯類、芶芡、涼拌類(│
        │      │管類蔬菜,切塊、切片、│大頭菜、小黃瓜、高麗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切段後准予送入        │(白)菜)醃漬類(醃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辣椒、生薑、瓜、蘿蔔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)米、麵製類等拒收。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海產堅│切(剁)去殼之魚、海鮮│未去殼或未切(剁)之│
        │果  類│類及堅果。、          │海鮮類及堅果。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水果類│水果須經切開或撥開後方│可釀酒之水果(葡萄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准送入。              │鳳梨、楊桃、龍眼、荔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枝、香蕉、甘蔗、桃子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、李子、草莓、櫻桃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蕃茄、紅毛丹、釋迦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榴槤、芒果、枇杷、百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香果)等及醃漬類水果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零食點│魚乾、魚絲、肉乾(包裝│糖果、麵包、飲料、餅│
        │心罐頭│需拆開以便檢查)罐頭(│乾、速食麵、粉末食品│
        │類    │需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│及可沖泡性飲料所附加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去除湯汁)。          │之不透明包裝紙或其他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封閉式食品,食物上撒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有不明粉末、難檢查之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食品不得送入。      │
       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二、寄(送)入物品之處理作法:
(一)一般性原則:
      1.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
        之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逕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
        無法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郵包裹
        方式寄入。
      2.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拐杖等),須由收容人事先
        提出書面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(二)具體作法:
      1.受戒治人之送入飲食物品事宜依「戒治處分執行條例」及「受戒
        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」規定辦理,僅送入物品方式
        (由接見窗口送入或寄送包裹寄入)可適用寄(送)入物品處理
        原則。
      2.寄(送)入之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    例原則。
      3.本所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於辦理寄(送)入物品業務時,應注
        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,若家屬
        送入之物品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,應懇切告知可能之
        檢查結果,以減少爭議。
      4.寄(送)入、限制拒收物品項目如下:
        ┌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    │項  目│寄(送)入物品        │限制拒收物品        │
       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必  需│被、毯、床單、枕頭(套│方巾、浴巾過長毛巾拒│
        │物  品│)、因重量、體積等因素│收。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,不得由接見室送入,以│三角褲、高領內衣、有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報准郵寄為原則。內衣(│鈕扣或口袋之內衣褲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褲)毛巾(小條)可由接│細板背心、有鋼圈之胸│
        │      │見室送入,每次乙件,不│罩、衛生棉、休閒服等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堪使用或必要時,准再送│拒收。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入。衣物、棉製品需浸水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檢查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      │香皂、牙刷、牙膏每次以│電動類或異類牙刷拒收│
        │      │3 件為限。            │。牙粉、皂粉、洗衣粉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、洗髮粉等粉末類,不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准寄入。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      │眼鏡送入需提出申請(以│鏡架或鏡片有色怪異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老花、近視等有度數之(│出者拒收。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膠質)眼鏡為限,每次乙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付,損壞經報准方得再寄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│)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      │書籍每次送入以 3  本為│圖書內容有猥褻及妨害│
        │      │限。信封、信紙每次送入│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│
        │      │信封 50 封、信紙 100  │收。信封不得黏貼郵票│
        │      │張為限。              │。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    │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    │      │墨汁、墨水。          │易為紋身工具不准送入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。手鍊、佛珠、天珠、│
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護身符等不送入。    │
        └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  5.藥品經收容人依需求提出申請(需檢附醫師診斷書、處方簽、藥
        品名稱、數量、保證書、身份證影本)會衛生科經所長核可後,
        得由接見室依規定送入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