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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06:1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4
肆、檢查注意事項
一、毛巾等布類檢查後,需再浸水檢查始能交予收容人。
二、送入飲食及寄(送)入物品處理原則
(一)送入之飲食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 2  公斤。
(二)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妨害機關紀律者,不許
      送入,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。
(三)送入之飲食為「無法檢查」或「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」者
      ,不許送入
      1.茶葉。
      2.結晶狀或粉狀(如鹽、糖、奶粉)食物、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。
      3.未切(剁)之魚、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,但由送入者剁塊、
        切塊、切片、切段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4.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去殼後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。
      5.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
        湯汁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6.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,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
        用之飲食。
(四)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,可准予送入。
(五)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,經檢查人員告知檢查
     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,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,可准予送入。
(六)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
      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經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無法
      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
      寄入。
(七)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枴杖等),須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三、凡經檢查發現有違禁物品,可退回者退回送物人,如無法退回則予沒
    入,並應通知單位主管告知收容人,及依規定登記違禁物品簿備查。
四、將檢查後之書刊用奇異筆在書刊上方書寫收容人號碼以免誤送,並登
    記在書刊登記簿送教化科檢查。
五、職員寄物除依規定檢查外,應登記簿冊送收容人捺印備查。
六、送入核准之藥品應具備收容人切結書(含醫師處方)及家屬保證書,
    並登記藥品簿冊送衛生科處理。重症藥方應即聯繫衛生科及單位主管
    處理。(家屬保證書及處方箋影印各乙份一併送衛生科備查)。
七、收容人物品領回應先提具報告核准。家屬領回物品,除詳加核對證件
    及身分外,應在報告單空白處填寫身分證字號與簽名蓋章存查。
八、若有查獲重大違禁物品,除立即向長官報告外,應迅速連繫接見登記
    主管掌控人員,聯絡戒護科派員(攝影)照相存證與保持物證完整,
    並將違禁物品移送政風室由政風室調查及訪談以便移送偵辦。
九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十、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於辦理寄(送)入飲食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公
   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,若家屬送入之飲
    食於檢查結果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,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
    查結果,以減少爭議。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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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檢查注意事項
一、毛巾等布類檢查後,需再浸水檢查始能交予收容人。
二、送入飲食及寄(送)入物品處理原則
(一)送入之飲食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 2  公斤。
(二)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妨害機關紀律者,不許
      送入,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。
(三)送入之飲食為「無法檢查」或「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」者
      ,不許送入
      1.茶葉。
      2.結晶狀或粉狀(如鹽、糖、奶粉)食物、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。
      3.未切(剁)之魚、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,但由送入者剁塊、
        切塊、切片、切段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4.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去殼後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。
      5.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
        湯汁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6.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,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
        用之飲食。
(四)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,可准予送入。
(五)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,經檢查人員告知檢查
     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,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,可准予送入。
(六)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
      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經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無法
      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
      寄入。
(七)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枴杖等),須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三、凡經檢查發現有違禁物品,可退回者退回送物人,如無法退回則予沒
    入,並應通知單位主管告知收容人,及依規定登記違禁物品簿備查。
四、將檢查後之書刊用奇異筆在書刊上方書寫收容人號碼以免誤送,並登
    記在書刊登記簿送教化科檢查。
五、職員寄物除依規定檢查外,應登記簿冊送收容人捺印備查。
六、送入核准之藥品應具備收容人切結書(含醫師處方)及家屬保證書,
    並登記藥品簿冊送衛生科處理。重症藥方應即聯繫衛生科及單位主管
    處理。(家屬保證書及處方箋影印各乙份一併送衛生科備查)。
七、收容人物品領回應先提具報告核准。家屬領回物品,除詳加核對證件
    及身分外,應在報告單空白處填寫身分證字號與簽名蓋章存查。
八、若有查獲重大違禁物品,除立即向長官報告外,應迅速連繫接見登記
    主管掌控人員,聯絡戒護科派員(攝影)照相存證與保持物證完整,
    並將違禁物品移送政風室由政風室調查及訪談以便移送偵辦。
九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十、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於辦理寄(送)入飲食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公
   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,若家屬送入之飲
    食於檢查結果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,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
    查結果,以減少爭議。
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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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檢查注意事項
一、毛巾等布類檢查後,需再浸水檢查始能交予收容人。
二、送入飲食及寄(送)入物品處理原則
(一)送入之飲食,應經檢查,每次不得逾 2  公斤。
(二)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、夾藏違禁品、妨害機關紀律者,不許
      送入,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。
(三)送入之飲食為「無法檢查」或「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」者
      ,不許送入
      1.茶葉。
      2.結晶狀或粉狀(如鹽、糖、奶粉)食物、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。
      3.未切(剁)之魚、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,但由送入者剁塊、
        切塊、切片、切段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4.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去殼後,可准予送入
        。
      5.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,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
        湯汁後,可准予送入。
      6.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,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
        用之飲食。
(四)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,可准予送入。
(五)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,經檢查人員告知檢查
      方式及可能結果後,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,可准予送入。
(六)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2  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
      必需物品,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,經由接見窗口送入;若家屬無法
      親送,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以寄送包裹方式
      寄入。
(七)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(如眼鏡、枴杖等),須由收容人事先提
      出書面報告,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。
三、凡經檢查發現有違禁物品,可退回者退回送物人,如無法退回則予沒
    收,並應通知單位主管告知收容人,及依規定登記違禁物品簿備查。
四、將檢查後之書刊用奇異筆在書刊上方書寫收容人號碼以免誤送,並登
    記在書刊登記簿送教化科檢查。
五、職員寄物除依規定檢查外,應登記簿冊送收容人捺印備查。
六、送入核准之藥品應具備收容人切結書(含醫師處方)及家屬保證書,
    並登記藥品簿冊送衛生科處理。重症藥方應即聯繫衛生科及單位主管
    處理。(家屬保證書及處方箋影印各乙份一併送衛生科備查)。
七、收容人物品領回應先提具報告核准。家屬領回物品,除詳加核對證件
    及身分外,應在報告單空白處填寫身分證字號與簽名蓋章存查。
八、若有查獲重大違禁物品,除立即向長官報告外,應迅速連繫接見登記
    主管掌控人員,聯絡戒護科派員(攝影)照相存證與保持物證完整,
    並將違禁物品移送政風室由政風室調查及訪談以便移送偵辦。
九、寄(送)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,但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
    例原則。
十、接見室窗口值勤同仁,於辦理寄(送)入飲食物品業務時,應注意公
    務禮儀及服務態度,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,若家屬送入之飲
    食於檢查結果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,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
    查結果,以減少爭議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