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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3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6
二十六、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,而
       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,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。
        最遲自收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
        料時起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       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送達前項書面通知後,如認檢察官
        執行之指揮不當,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
        議。
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26
二十六、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,而
       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,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。
        最遲自收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
        料時起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       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送達前項書面通知後,如認檢察官
        執行之指揮不當,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
        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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