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六、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,而 無停止治療之必要,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。 最遲自收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 料時起不得超過三個月。 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於收受送達前項書面通知後,如認檢察官 執行之指揮不當,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聲明異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