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2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25
二十五、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,應儘
        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。最遲自收
        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
        得超過三個月。
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25
二十五、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,應儘
        速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停止強制治療。最遲自收
        受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依第二十三點之規定檢送之相關資料時起不
        得超過三個月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