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二、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,鑑定、評估治療之成效 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。 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七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 科醫師、心理師、社會工作師、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