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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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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9
十九、接見除另有規定外,應加監視,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前點第三項之情 形時,應停止其接見。
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19
十九、接見除另有規定外,應加監視,如在接見中發現有前點第三項之情 形時,應停止其接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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