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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8 07:2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18
十八、刑後強制治療處分處所,應許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
      友接見。
      請求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者,應登記其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
      職業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。
      請求接見,如認為有妨害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紀律,或刑後強制治
      療受處分人之利益者,不予准許。
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
18
十八、刑後強制治療處分處所,應許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
      友接見。
      請求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者,應登記其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
      職業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。
      請求接見,如認為有妨害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紀律,或刑後強制治
      療受處分人之利益者,不予准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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