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、刑後強制治療處分處所,應許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 友接見。 請求接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者,應登記其姓名、年齡、住所、 職業、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。 請求接見,如認為有妨害刑後強制治療處所之紀律,或刑後強制治 療受處分人之利益者,不予准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