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七、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罹有疾病,應即予以 醫治,並為必要之保護。 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疾病,認為不能施 以適當之醫治,或無相當之醫療設備者,得呈請監督機關之許可, 將其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,於治癒後,繼續執行。 刑後強制治療處所認為有緊急情形,不能施以相當之醫治,得先為 前項之處分,再行呈報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