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獄組織通則、看守所組織通則、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、法務部技能訓 練所組織條例、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、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 通則、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、少年輔育院條例於本法施行時 ,未及配合廢止或修正者,其涉及第五條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,於本 法施行後,不再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