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16:43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 第 2 條
本署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矯正政策、法規、制度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二、矯正機關收容人調查分類、鑑別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三、矯正機關收容人教化、性行考核、輔導、教導、教務、訓導、社會工
    作、累進處遇、假釋、撤銷假釋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四、矯正機關收容人衛生、藥癮治療、戒護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五、矯正機關收容人作業、技能訓練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六、矯正機關之設置、裁撤、整併、人力調配與其他以拘束人身自由為目
    的保安處分處所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七、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與進修學校分校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八、矯正人員教育、訓練、進修、考察之規劃、指導及監督事項。
九、矯正資料之蒐集、整理及研究編譯事項。
十、矯正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、建置、推動及監督事項。
十一、其他有關矯正事項。
無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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