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1 21:5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,以複製品為原則。檔卷經電子儲存者,
   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。
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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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卷,以複製品為原則。檔卷經電子儲存者,
    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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