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8:2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
      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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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歸還時
      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將身分證
      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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