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二十一條、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 用、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
一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 一條、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、政府 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,特訂定本須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