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9:5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接見室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7
七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菜餚、物品,但需
    親自辦理,託人代送者,不予受理。
民國 99 年 07 月 02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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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菜餚、物品,但需
    親自辦理,託人代送者,不予受理。
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訂定
7
七、符合接見條件者,雖未辦理接見,仍許寄入金錢、菜餚、物品,但需
    親自辦理,託人代送者,不予受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