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8:25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3
三、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部部長兼
    任;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本部次長兼任;一人為執行秘書,由本部法
    制司司長兼任;其餘委員,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、矯正署署長
    、廉政署署長及專家學者派(聘)任之,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
    三分之一;外聘委員,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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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部部長兼
    任;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本部次長兼任;一人為執行秘書,由本部首
    席參事兼任;其餘委員,由部長就本部相關單位主管及專家學者派(
    聘)任之,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;外聘委員,不得少
    於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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