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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10:21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機密檔案管理規範 3
參、機密檔案管理實務
一、歸檔點收
(一)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
      1.機密文書歸檔時,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
       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。
      2.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,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、
        收發來文字號、案由或案名、分類號、頁數、保存年限、機密等
        級、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項目。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之虞者
        ,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。
      3.機密檔案封裝後,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,
        以明權責。
(二)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
     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,不得拆開封套,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封
      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,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,未依規定辦
      理者,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。
二、立案編目與保管
(一)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,依檔案分類編案規
      範相關規定建立簡要案名,檔案分類編案前,應先查檢是否有性質
      相同之前案,以便將相同案情檔案集中存放。
(二)基於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,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公布
      ,也無需匯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。
(三)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,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鎖
      之保密箱櫃,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。
(四)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,因此目前機
      密檔案仍不掃描。
三、借調作業
(一)本機關人員借調
      1.填具調案單。
      2.核定層級:
     (1)國家機密: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
          權或核准。
     (2)一般公務機密: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。
      3.借調期限:
        借調檔案應於 15 天內歸還,屆期如需使用,應提出展期申請,
        展期以 3  次為限;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,得隨時催還。
(二)他機關借調
      1.提出書面申請,載明借調期間、業務承辦單位、承辦人員姓名及
        有關聯絡資料。
      2.核准層級:
     (1)國家機密: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
          權或核准。
     (2)一般公務機密: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。
      3.借調期滿如需續用,應提出展期申請;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,得
        隨時催還。
      4.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;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,應持機關
        函復公文,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,向檔案管理單
        位辦理調案。
(三)依法有權調用機關(如監察院等):
     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、調用目的、調用期間、業務承辦單位名稱、
     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。
(四)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,妥速檢取檔案,註記件數、頁數
      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,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。
四、清查作業
(一)業務承辦單位部分
      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,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
      宜。本監辦理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如下
      :(解降密流程圖如附件一)
      1.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(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建
        議),均應先將原卷調出,檢視該件機密文書,本監是否為原核
        機關。
      2.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,由承辦人員填具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
        銷處理意見表」(附件二)併同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」
        (作法舉例詳附件三),陳奉核定後,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
        之受文機關;本監非核定者,由承辦人員填具「機密等級變更或
        註銷建議單」(作法舉例詳附件四),陳奉核定後,建議原核定
        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;於獲答覆前,原卷仍以密件歸檔,
        俟獲答覆同意後,依前述程序辦理。
      3.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,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,經陳
        奉核定後,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
        去,劃記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,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
        辦人簽章之紀錄單。(附件五)
(二)檔案管理單位部分
      1.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,清查時,得請業務
        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。
      2.機密檔案未經解密,不得銷毀。
      3.機密檔案經解密後,依一般檔案管理之,其檔案目錄應進行補正
        作業,相關案件著錄來源應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,並彙送目
        錄公布。
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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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機密檔案管理實務
一、歸檔點收
(一)歸檔前業務承辦人應辦事項
      1.機密文書歸檔時,業務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,
        送交檔案管理單位點收。
      2.機密文書裝入封套前,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套上填註單位名稱、
        收發來文字號、案由或案名、分類號、頁數、保存年限、機密等
        級、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等項目。填列案由或案名有洩密之虞者
        ,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。
      3.機密檔案封裝後,業務承辦人員應於封口上加蓋印章或職名章,
        以明權責。
(二)檔管人員點收應辦事項
      檔管人員點收機密檔案時,不得拆開封套,僅得依機密檔案專用封
      套記載項目檢視是否記載完整,及封口是否彌封蓋章,未依規定辦
      理者,應退請業務承辦人員補正。
二、立案編目與保管
(一)檔案管理人員應就機密檔案專用封套所載項目,依檔案分類編案規
      範相關規定建立簡要案名,檔案分類編案前,應先查檢是否有性質
      相同之前案,以便將相同案情檔案集中存放。
(二)基於維護國家安全、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,機密檔案目錄不予公布
      ,也無需匯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。
(三)機密檔案應由專人管理,並應置放於具備安全防護功能並加裝密鎖
      之保密箱櫃,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。
(四)機密檔案之複製儲存及電子檔案之資安控管尤須嚴密,因此目前機
      密檔案仍不掃描。
三、借調作業
(一)本機關人員借調
      1.填具調案單。
      2.核定層級:
     (1)國家機密: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
          權或核准。
     (2)一般公務機密:由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。
      3.借調期限:
        借調檔案應於 15 天內歸還,屆期如需使用,應提出展期申請,
        展期以 3  次為限;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,得隨時催還。
(二)他機關借調
      1.提出書面申請,載明借調期間、業務承辦單位、承辦人員姓名及
        有關聯絡資料。
      2.核准層級:
     (1)國家機密:經原核定機密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
          權或核准。
     (2)一般公務機密: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。
      3.借調期滿如需續用,應提出展期申請;借出之檔案如有必要,得
        隨時催還。
      4.應以密件函復方式送達;惟該機關如派員親至調案時,應持機關
        函復公文,並經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填具調案單後,向檔案管理單
        位辦理調案。
(三)依法有權調用機關(如監察院等):
      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、調用目的、調用期間、業務承辦單位名稱、
      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。
(四)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,妥速檢取檔案,註記件數、頁數
      及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,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。
四、清查作業
(一)業務承辦單位部分
      應依有關法規之規定,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
      宜。本監辦理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之具體步驟及作法規範如下
      :(解降密流程圖如附件一)
      1.各單位辦理機密文書重新檢討核定作業(包括主動檢查或來文建
        議),均應先將原卷調出,檢視該件機密文書,本監是否為原核
        定機關。
      2.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,由承辦人員填具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
        銷處理意見表」(附件二)併同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」
        (作法舉例詳附件三),陳奉核定後,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
        之受文機關;本監非核定者,由承辦人員填具「機密等級變更或
        註銷建議單」(作法舉例詳附件四),陳奉核定後,建議原核定
        機關變更或註銷其機密等級;於獲答覆前,原卷仍以密件歸檔,
        俟獲答覆同意後,依前述程序辦理。
      3.來文通知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時,承辦人員應將案卷調出,經陳
        奉核定後,應將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註記以雙線劃
        去,劃記處加蓋承辦人員職章,並於明顯處浮貼已列明資料經承
        辦人簽章之紀錄單。(附件五)
(二)檔案管理單位部分
      1.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,清查時,得請業務
        承辦單位依法辦理機密檔案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事宜。
      2.機密檔案未經解密,不得銷毀。
      3.機密檔案經解密後,依一般檔案管理之,其檔案目錄應進行補正
        作業,相關案件著錄來源應依機關檔案編目規範辦理,並彙送目
        錄公布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