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應用檔案時,申請人違反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者,本分署得停止其 應用,並記錄之;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偵辦。
十一、應用檔案時,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,本分署得停止 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
十一、應用檔卷時,申請人有第 9 點及第 10 點所列情形者,本分署得 停止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
十一、應用檔卷時,申請人有第 9 點及第 10 點所列情形者,本處得停 止其應用,並記錄之。情節重大者,得依法論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