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3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之檔案,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下列情形之
    一,本所得拒絕其申請:
(一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(二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(三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(四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(五)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(六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(七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    抄錄或複製檔案,如涉及著作權事項,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
    理。
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修正
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之檔案,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下列情形之
    一,本所得拒絕其申請:
    (一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    (二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    (三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    (四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    (五)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    (六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    (七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    抄錄或複製檔案,如涉及著作權事項,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
    理。
民國 99 年 03 月 01 日訂定
5
五、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之檔案,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下列情形之
    一,本所得拒絕其申請:
(一)有關國家機密者。
(二)有關犯罪資料者。
(三)有關工商秘密者。
(四)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。
(五)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。
(六)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。
(七)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。
    抄錄或複製檔案,如涉及著作權事項,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
    理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