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並應於當日歸還。前項檔案 之歸還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份證明文件交還申 請人。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應用處所,並應於當日歸還。 前項檔案之歸還,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,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