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22 18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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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
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 17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訂定
第 17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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