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0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文書管理暨檢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9
九、非急迫之例行性公文,如來文速別為最速件,因需會辦或彙整資料,
    無法於次日辦結者,可填具變更速別申請表,由各該科室主管核定變
    更為速件或普通件,並將申請表送統計室據以變更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
9
九、非急迫之例行性公文,如來文速別為最速件,因需會辦或彙整資料,
    無法於次日辦結者,可填具變更速別申請表,由各該科室主管核定變
    更為速件或普通件,並將申請表送統計室據以變更。
民國 99 年 01 月 20 日訂定
9
九、非急迫之例行性公文,如來文速別為最速件,因需會辦或彙整資料,
    無法於次日辦結者,可填具變更速別申請表,由各該科室主管核定變
    更為速件或普通件,並將申請表送統計室據以變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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