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9 10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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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行條文:
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 3 條
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毒品危害講習,由查獲地之直轄市、縣 (市)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,並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及其 他專業機關(構)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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