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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2 09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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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
十一、依事務管理手冊–宿舍管理部分、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(包括契 約約定),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,應將宿舍回復原狀,騰空交還,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。
民國 9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
11
十一、依事務管理手冊–宿舍管理部分、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(包括契 約約定),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,應將宿舍回復原狀,騰空交還, 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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