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7:48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 2
二、本要點所稱收容人,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。
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訂定
2
二、本要點所稱收容人,指應作業之受刑人及得依其志願作業之被告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