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05 10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7
七、召集人對於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或遇特殊情況時,應即陳報分署長核示
    。
    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,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,其以言詞為之者,
    應製作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。陳情人對
    紀錄有異議者,應更正之。必要時,並錄音或錄影存證。
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修正
7
七、召集人對於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或遇特殊情況時,應即陳報處長核示。
    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,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,其以言詞為之者,
    應製作紀錄,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。陳情人對
    紀錄有異議者,應更正之。必要時,並錄音或錄影存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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