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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0
三十、檢察官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,
      受理延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(居)留許可及停(居)留許可
      之申請,而須了解案件偵辦情形時,應提供被害人有無繼續協助偵
      查之必要等相關資訊。
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訂定
30
三十、檢察官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
      之規定,受理延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(居)留許可及停(居
      )留許可之申請,而須了解案件偵辦情形時,應提供被害人有無繼
      續協助偵查之必要等相關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