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七、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經依法沒收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價額 ,經法院判決確定者,檢察官執行時,應簽發處分命令,將其撥 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金專戶,作為補助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用。
三十三、前點扣押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經法院判決沒收確定者 ,檢察官執行時,應簽發處分命令,將其撥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,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