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二、檢察官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時,應注意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 、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家長、家屬、醫師、心理師、輔 導人員、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,經被害人同意後,得陪同在場, 並陳述意見。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,或認其 在場,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,不適用前項之規定。
十七、檢察官訊問人口販運被害人時,應注意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 、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、家長、家屬、醫師、心理師、輔 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陪同在場,並陳述意見。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人口販運案件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,不適 用前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