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檢察官傳訊人口販運被害人,於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時,應以 函文或電話通知該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,派員執行安全維護工 作。必要時,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。
十六、檢察官傳訊人口販運被害人,於認其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時,應以 函文或電話通知該案件移送之司法警察機關,派員執行安全維護工 作。必要時,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