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5:4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8 條
申請補助金者,應檢具申請書,向移民署提出。
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或停(
    居)留許可證號、通訊地址。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
   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或停(居)留許可證號、通訊地址。
二、申請補助金之種類。
三、申請補助之事實。
四、申請補助金之領取方式。
第一項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,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;屆期未
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,應駁回之。
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訂定
第 12 條
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者,應以書面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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