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(境)機票費及住宿費,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 度如下: 一、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,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。 二、機票費以搭乘經濟(標準)座(艙)位之往返票價認定,覈實補助。 三、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,並依偵審合理期間認定,覈實 補助。經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評估,得提高至每日新臺 幣二千五百元。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,並檢具申請書、偵審 通知書、登機證及住宿單(領)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