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行條文: |
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第 12 條內政部對於補助金申請案件之決定,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,以書
面通知申請人。
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申請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或停(
居)留許可證號、通訊地址。有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
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或停(居)留許可證號、通訊地址。
二、准予補助者,其補助種類及金額。
三、不予補助者,不予補助之理由。
四、決定機關。
五、決定文號及年、月、日。
六、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其受理機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