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15:0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8
八、本施行計畫第七點第二款「待改善機關」評選方式如下:
(一)符合「待改善條件」者為待改善機關,若無機關符合,則待改善機
      關以從缺計。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,續按「評選項目」之評選
      順序依次比較,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。
(二)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如附圖二。
(三)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如附表。
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修正
8
八、本施行計畫第七點第二款「待改善機關」評選方式如下:
(一)符合「待改善條件」者為待改善機關,若無機關符合,則待改善機
      關以從缺計。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,續按「評選項目」之評選
      順序依次比較,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。
(二)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如附圖二。
(三)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如附表。
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修正
4
肆、「待改善機關」評選方式
一、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如附圖二。
二、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如附表。
三、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。
    符合「待改善條件」者為待改善機關,若無機關符合,則待改善機關
    以從缺計。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,續按「評選項目」之評選順序
    依次比較,選取待改善機關前三名。
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訂定
4
肆、「待改善機關」評審辦法
一、待改善機關評選流程
二、待改善機關評選標準及項目
   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│        │  待        改        善        條        件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1       │於演練結果,機關之惡意郵件開啟率及點閱率均未達│
    │        │到訂定之年度目標,為待改善機關。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評選順序│    評          選          項          目  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1       │比較演練結果,惡意郵件點閱率較高者為待改善機關│
    │        │序位較前者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2       │於演練結果,若惡意郵件點閱率相同,續比較惡意郵│
    │        │件開啟率,較高者為待改善機關序位較前者。      │
   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三、選取待改善機關前 3  名
    符合「待改善條件」者為待改善機關,若無機關符合,則待改善機關
    以從缺計。對於達待改善條件之機關,續按「評選項目」之評選順序
    依次比較,選取待改善機關前 3  名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