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2 16:5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設計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
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均簡任;擔任設計工作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
第 3 條
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均簡任;擔任設計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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