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2.12 18:22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
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均簡任;擔任訓練工作。
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修正
第 3 條
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,均簡任;擔任訓練工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