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鑑定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前項指派 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五、本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克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。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