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 ,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。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,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,本監人 員應於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註記應用情形後,先辦理還卷,另日再 行調閱。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,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 ,於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註記還卷,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,一聯交 檔案管理單位存查。
十一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,不得攜出閱覽處所,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 ,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,並應於當日歸還,經本監人 員點交無誤後,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