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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2.23 00:09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病收容人處遇注意事項 4
四、處遇內容:
(一)接收配業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:處遇對象入監後一個月內,應由衛生科依其病狀、罹病
        程度,經醫師診斷後,提供接收小組資料作為配業參考。
      2.衛生科:新收收容人經健康檢查發現疑似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感
        染法定傳染病者,立即安排接受相關檢驗及轉介醫師進行診療,
        請醫師完成該收容人之病情評估,提供資料作為其他科室管教參
        考。
(二)在監各項處遇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於入監六個月內經覆查,如發現處遇對
        象配業不當或有新處遇對象時,應另行適當之轉配業。
      2.教化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針對處遇對象,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施予輔導。
     (2)對於執行中罹病有變更處遇之必要者,依其身心狀況變更教育
          、教誨類別。
     (3)對於不能自理生活者,陳報和緩處遇,以作適當之輔導。
      3.作業科處遇情形:依處遇對象相關資料,配合輕便作業或和緩處
        遇。
      4.衛生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依處遇對象所罹疾病、病情相關診斷資料,配業或轉配業至醫
          療專區接受醫療照護。
     (2)完治收容人經醫師評估後,他監移入者報部移回原屬監所,原
          屬本監者,得轉配其他一般教區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病情如符保外醫治條件者,依法辦理保外醫治程序。
      5.戒護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在監執行時如罹疾病,視情形予以急診
        或看診,並就其所罹疾病配住房舍:
     (1)罹重病者:經本監附設培德醫院就診後,視情形配住於住院部
          、療養舍或安排戒護就醫。
     (2)罹精神疾病者:經場舍主管考核其行狀認為異常,疑有精神疾
          病者,先暫寄醫療新收舍觀察,再由醫師及護理人員進行醫療
          評估。
     (3)罹法定傳染病者:就診後經醫師診斷罹法定傳染病者,依其疾
          病分別轉配醫療專區相關場舍收容。
(三)出監前準備階段(期滿出監者一個月內,假釋者於法務部矯正署假
      釋核准時):
      1.調查科:出監釋放前調查時,如發現處遇對象須司法保護者,依
        相關規定辦理保護措施。
      2.教化科:
     (1)重病收容人:輔以出監後繼續治療之正確觀念與就醫資訊。
     (2)精神疾病收容人:
          期滿出監收容人:通報調查科辦理相關通知事宜。
          假釋出監收容人:於陳報假釋前函知家屬具保接納、安置,
            並於假釋獲准前通報調查科,對於家屬不願接納、安置者,
            通報調查科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事宜。
     (3)傳染病收容人:宣導傳染病對社會大眾健康危害之嚴重性,促
          使出監後繼續接受治療,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。
      3.衛生科:
     (1)精神疾病收容人依相關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戶籍地
          之衛生主管機關、警察機關及更生保護會。
     (2)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入監或由本監醫護人員,對於傳染病
          出監者,進行出監衛教,並依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
          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;若收容人出監時仍未完治
          而需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隔離治療者,函請臺中市衛生局
          協助後續事宜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經調查需司法保護者,檢附個案相關資料供調查科辦
          理所需保護事項。
      4.戒護科:對於處遇對象即將執行期滿或假釋核准釋放出監前,由
        場舍主管填載「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
        疾病收容人釋放通報單」,通知調查科、衛生科、總務科協助辦
        理相關事項。
      5.總務科:提供次月期滿(含縮刑期滿)收容人名冊二式(一式為
        依號碼順序;一式為依場舍別)供各科室辦理相關事宜。
民國 100 年 01 月 21 日修正
4
四、處遇內容:
(一)接收配業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:處遇對象入監後一個月內,應由衛生科依其病狀、罹病
        程度,經醫師診斷後,提供接收小組資料作為配業參考。
      2.衛生科:新收收容人經健康檢查發現疑似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感
        染法定傳染病者,立即安排接受相關檢驗及轉介醫師進行診療,
        請醫師完成該收容人之病情評估,提供資料作為其他科室管教參
        考。
(二)在監各項處遇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於入監六個月內經覆查,如發現處遇對
        象配業不當或有新處遇對象時,應另行適當之轉配業。
      2.教化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針對處遇對象,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施予輔導。
     (2)對於執行中罹病有變更處遇之必要者,依其身心狀況變更教育
          、教誨類別。
     (3)對於不能自理生活者,陳報和緩處遇,以作適當之輔導。
      3.作業科處遇情形:依處遇對象相關資料,配合輕便作業或和緩處
        遇。
      4.衛生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依處遇對象所罹疾病、病情相關診斷資料,配業或轉配業至醫
          療專區接受醫療照護。
     (2)完治收容人經醫師評估後,他監移入者報部移回原屬監所,原
          屬本監者,得轉配其他一般教區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病情如符保外醫治條件者,依法辦理保外醫治程序。
      5.戒護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在監執行時如罹疾病,視情形予以急診
        或看診,並就其所罹疾病配住房舍:
     (1)罹重病者:經本監附設培德醫院就診後,視情形配住於住院部
          、療養舍或安排戒護就醫。
     (2)罹精神疾病者:經場舍主管考核其行狀認為異常,疑有精神疾
          病者,先暫寄醫療新收舍觀察,再由醫師及護理人員進行醫療
          評估。
     (3)罹法定傳染病者:就診後經醫師診斷罹法定傳染病者,依其疾
          病分別轉配醫療專區相關場舍收容。
(三)出監前準備階段(期滿出監者一個月內,假釋者於法務部矯正署假
      釋核准時):
      1.調查科:出監釋放前調查時,如發現處遇對象須司法保護者,依
        相關規定辦理保護措施。
      2.教化科:
     (1)重病收容人:輔以出監後繼續治療之正確觀念與就醫資訊。
     (2)精神疾病收容人:
          期滿出監收容人:通報調查科辦理相關通知事宜。
          假釋出監收容人:於陳報假釋前函知家屬具保接納、安置,
            並於假釋獲准前通報調查科,對於家屬不願接納、安置者,
            通報調查科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事宜。
     (3)傳染病收容人:宣導傳染病對社會大眾健康危害之嚴重性,促
          使出監後繼續接受治療,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。
      3.衛生科:
     (1)精神疾病收容人依相關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戶籍地
          之衛生主管機關、警察機關及更生保護會。
     (2)請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派員入監或由本監醫護人員,對於傳染病
          出監者,進行出監衛教,並依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
          戶籍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;若收容人出監時仍未完治
          而需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隔離治療者,函請臺中市衛生局
          協助後續事宜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經調查需司法保護者,檢附個案相關資料供調查科辦
          理所需保護事項。
      4.戒護科:對於處遇對象即將執行期滿或假釋核准釋放出監前,由
        場舍主管填載「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
        疾病收容人釋放通報單」,通知調查科、衛生科、總務科協助辦
        理相關事項。
      5.總務科:提供次月期滿(含縮刑期滿)收容人名冊二式(一式為
        依號碼順序;一式為依場舍別)供各科室辦理相關事宜。
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訂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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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處遇內容:
(一)接收配業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:處遇對象入監後一個月內,應由衛生科依其病狀、罹病
        程度,經醫師診斷後,提供接收小組資料作為配業參考。
      2.衛生科:新收收容人經健康檢查發現疑似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感
        染法定傳染病者,立即安排接受相關檢驗及轉介醫師進行診療,
        請醫師完成該收容人之病情評估,提供資料作為其他科室管教參
        考。
(二)在監各項處遇階段:
      1.調查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於入監六個月內經覆查,如發現處遇對
        象配業不當或有新處遇對象時,應另行適當之轉配業。
      2.教化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針對處遇對象,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施予輔導。
     (2)對於執行中罹病有變更處遇之必要者,依其身心狀況變更教育
          、教誨類別。
     (3)對於不能自理生活者,陳報和緩處遇,以作適當之輔導。
      3.作業科處遇情形:依處遇對象相關資料,配合輕便作業或和緩處
        遇。
      4.衛生科處遇情形:
     (1)依處遇對象所罹疾病、病情相關診斷資料,配業或轉配業至醫
          療專區接受醫療照護。
     (2)完治收容人經醫師評估後,他監移入者報部移回原屬監所,原
          屬本監者,得轉配其他一般教區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病情如符保外醫治條件者,依法辦理保外醫治程序。
      5.戒護科處遇情形:收容人在監執行時如罹疾病,視情形予以急診
        或看診,並就其所罹疾病配住房舍:
     (1)罹重病者:經本監附設培德醫院就診後,視情形配住於住院部
          、療養舍或安排戒護就醫。
     (2)罹精神疾病者:經場舍主管考核其行狀認為異常,疑有精神疾
          病者,先暫寄醫療新收舍觀察,再由醫師及護理人員進行醫療
          評估。
     (3)罹法定傳染病者:就診後經醫師診斷罹法定傳染病者,依其疾
          病分別轉配醫療專區相關場舍收容。
(三)出監前準備階段(期滿出監者一個月內,假釋者於法務部假釋核准
      時):
      1.調查科:出監釋放前調查時,如發現處遇對象須司法保護者,依
        相關規定辦理保護措施。
      2.教化科:
     (1)重病收容人:輔以出監後繼續治療之正確觀念與就醫資訊。
     (2)精神疾病收容人:
          期滿出監收容人:通報調查科辦理相關通知事宜。
          假釋出監收容人:於陳報假釋前函知家屬具保接納、安置,
            並於假釋獲准前通報調查科,對於家屬不願接納、安置者,
            通報調查科尋求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安置事宜。
     (3)傳染病收容人:宣導傳染病對社會大眾健康危害之嚴重性,促
          使出監後繼續接受治療,以維護公共衛生安全。
      3.衛生科:
     (1)精神疾病收容人依相關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戶籍地
          之衛生主管機關、警察機關及更生保護會。
     (2)請臺中市衛生局派員入監或由本監醫護人員,對於傳染病出監
          者,進行出監衛教,並依規定函知收容人家屬、居住地或戶籍
          地之衛生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;若收容人出監時仍未完治而需
          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接受隔離治療者,函請臺中市衛生局協助
          後續事宜。
     (3)處遇對象經調查需司法保護者,檢附個案相關資料供調查科辦
          理所需保護事項。
      4.戒護科:對於處遇對象即將執行期滿或假釋核准釋放出監前,由
        場舍主管填載「臺灣臺中監獄罹重病、精神疾病、傳染疾病收容
        人釋放通報單」,通知調查科、衛生科、總務科協助辦理相關事
        項。
      5.總務科:提供次月期滿(含縮刑期滿)收容人名冊二式(一式為
        依號碼順序;一式為依場舍別)供各科室辦理相關事宜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