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8.15 10:20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3
三、申請案件之受理,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,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。
  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,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,依規定辦
    理檢調,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,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。
    申請案件之准駁,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;必要時,得
    予延長。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3
三、申請案件之受理,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,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。
   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,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,依規定辦
    理檢調,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,簽陳本監權責長官核示。
    申請案件之准駁,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15 日內決定;必要時,得
    予延長。但延長時間不得逾 15 日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