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2.05 03:45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 前項歸還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民國 97 年 11 月 05 日訂定
11
十一、申請應用之檔卷,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,並應當日歸還。 前項歸還,應經本監承辦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,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